澎湃新闻2020年9月2日讯 9月2日,记者从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新闻通气会获悉,新修订的《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已于当日公布,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禁止以下十二类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擅自在轨道交通车站、通道、出入口和出入口周围五米范围内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设摊档等;
(二)在车站、列车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废弃物;
(三)擅自在列车上和车站、桥梁、通道、出入口等轨道交通建(构)筑物上刻画、涂写、张贴、悬挂物品等;
(四)携带宠物、活禽等动物乘车,残疾人携带有识别标志的助残犬、导盲犬除外;
(五)携带外表尖锐等易损伤他人的物品或者有严重异味、易污损设施的物品乘车;
(六)在车站或者列车内使用滑板、滑轮鞋、平衡车、自行车等;
(七)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倚靠侧板、逆行;
(八)在车站、列车、出入口、通道内躺卧、踩踏座椅、乞讨、大声喧哗或吵闹、使用电子设备外放声音、擅自表演歌舞;
(九)在列车内进食;
(十)擅自在车站、列车内推销、售卖产品或者服务;
(十一)携带重量、长度、体积超过乘客守则规定的物品乘车;
(十二)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根据处罚规定,有第一项、第六项至第十项、第十二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有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一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十一项行为之一的,拒绝其乘车;已乘车的,责令下车,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车厢内使用电子设备外放声音将被禁止
相较2012年颁布实施的原条例,新修订条例还在安全管理、运营管理等方面增加规定。
条例增加了需禁止的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种类,将“阻挡车门或者站台门关闭”“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飞行器”列为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明令禁止。
条例还新增规定:
轨道交通车站的公共区域及重点部位的视频监控系统应当与公安机关有关系统连接,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在运营管理方面,条例新增规定:
乘客应当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不得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的乘车凭证,不得冒用他人的乘车证件。乘客应当配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查验乘车凭证。
条例还新增禁止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在车站或者列车内使用平衡车、自行车;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倚靠侧板;在车站、列车、出入口、通道内乞讨、大声喧哗或吵闹、使用电子设备外放声音。
为加强轨道交通社会监督,条例新增规定: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受理乘客的投诉。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重点岗位人员须通过安全背景审查方可持证上岗
据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修订涉及的主要内容注重与国家有关政策保持一致,明确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划定标准和控制区沿线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要求。
条例明确了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重点工作岗位的种类,并明确,对重点工作岗位人员必须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条例增加规定:
列车驾驶、行车调度和值班、信号、通信等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通过安全背景审查后,方可持证上岗。
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未经安全评估投入运营、安排未通过安全背景审查的重点岗位工作人员上岗,这些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新修订条例增加了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未经安全评估投入运营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运营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安排未经考核合格或者未通过安全背景审查的列车驾驶等重点岗位工作人员上岗,逾期未改正的,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进一步明晰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划定标准,以更加精准地实施规划管控。条例明确了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划定标准包括:
轨道交通线路中心线两侧各十五米内;轨道交通场站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地面通风亭结构外边线外侧十五米内等。
(长江日报记者 宋磊 楚天都市报记者 李月媛 通讯员 杨阳)
来源 |长江日报-长江网 楚天都市报